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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的前身是“148法律咨询服务”,是“要司法”的谐音,寓意“有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请找司法行政机关”。
    2007年7月21日,国家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5号令,明确指示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执行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条例指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由司法行政机关开设的“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结合电讯网络科技,以“便民利民,把法律服务送到千家万户”为根本宗旨,统一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街(镇)司法所,向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在全国范围内的大力普及推广,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和信赖。这是国家司法部门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网络化、体系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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